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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则之三

  规则三

  农村村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一般应认定无效。

  规则描述

  农村村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一般应认定无效。农村村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连环交易最后一手买受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农村村民在1999年1月1日前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或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出卖人因房屋涨价、拆迁补偿等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或拆迁补偿款的,可以考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过错大小,扩大对买受人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避免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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