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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判断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电子投保流程已设置免责告知内容,采用字体标红加粗的方式突出显示,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的履行提示注意义务的情形:“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同时,保险公司亦与投保人电话沟通确认其阅读并了解责任免除内容,视为已按照流程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履行电子保单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形:“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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