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
·未取得所有权的离婚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且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就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价格及溢价款的处理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