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它的本质是在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处理比较复杂的违法行为。当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就应该按照程序组织听证,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什么?它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解答。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二、听证程序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建议,并出示相关证据;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并举证;
  
  (三)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并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辩论和质证;
  
  (五)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要求。实施公开听证,听证必须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以上就是对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介绍。如想进一步了解,可以在网站与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向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
  
  
总结: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它的本质是在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处理比较复杂的违法行为。当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员工上班打瞌睡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上班打瞌睡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地,员工跟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要遵守公司纪律,按约定付出劳动,违反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员工因为作息问题......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


·监视居住方式都包括什么
      监视居住方式都包括什么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


·新刑诉法刑事传唤时间有什么规定
      一、新刑诉法刑事传唤时间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


·购房交了首付违约金还要付吗?
      购房交了首付违约金还要付吗?违约金一般是违了约才会付的;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因避险造成损害应该谁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因避险造成损害应该谁承担责任?在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变化和风险,如果因为紧急规避风险而造成其他人或事物损害,这样的事件在民事法律中称为紧急避险的行为事件。但是这样的行为造成了......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