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那么也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那究竟是在哪些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来,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你答案。
一、什么情况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1)意外事件。
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行为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正当防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条件是:
①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
②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③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④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⑤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有效地遏制严重的暴力刑事犯罪,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是:
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威胁;
②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③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使合法利益免遭损害而实施的;
④避险行为必须是在不得巳的情况下实施的;
⑤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跑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在业务上负有救火责任的消防员在面对火灾需要上前扑救的时候,不能以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由,放弃救火职责而逃离救火现场。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需,如罪犯已被防卫致伤,无法再继续实施犯罪,如果这时再一棍子将他打死,那就是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就是指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如超过所避免的损害,那就是超过必要限度。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中国理论界对于刑事责任的界定,观点不一。影响较大的是否定评价说,即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有义务接受司法机关的审讯和刑罚处罚。中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这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的根本区别。
行文至此,我们知道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是不负刑事责任的。除此之外,如果是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在精神状态不正常的情况下犯罪的,那么也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总结: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那么也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那究竟是在哪些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呢?可能很多人都...#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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