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五日内受理。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如果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有关 规定,可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仲裁法》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 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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