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 怎么判断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
  
  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那么具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又要如何依照法律要求赔偿?在这里,我们将为您对此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赔偿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上述内容是我们总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在遇到商家用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或者强制消费时,可依法向商家要求补偿,若协商失败,则可依次向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申诉,希望您在遭遇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律武器保障自己身为消费者的权益。
  
  
总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怎么判断消费者权益受到伤害?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怎么处理?
      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怎么处理?《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


·第三人“善意”状态的时间节点
      从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房地产转移登记流程需要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完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0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


·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吗以前被刑拘过
      强迫交易罪可以取保吗以前被刑拘过可以。具体情况如下: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三,患有严......


·一、拘役血液酒精含量的醉驾165要多久?
      一、拘役血液酒精含量的醉驾165要多久?拘役血液中酒精含量165的醉驾应该是六个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定罪,......


·个人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


·驾驶人员如何证明不知情逃逸?
      驾驶人员如何证明不知情逃逸?驾驶人员证明不知情逃逸的,可以从自己与他人的交流记录中认定,也可以提交不知情的音频或者视频材料来进行办理。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标准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