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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内容有哪些

  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内容有哪些 一、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
   1、签订合同的主体方面的风险。
  具体而言主要是主体不适格和合同对方资信(资质)方面的风险,合同签订双方或多方均应是适格的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自然人来说,年满18周岁即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另外,年满16周岁且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要确定其是否领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存续的资格。些外,在国家对有限制的某些行业还要年其是否具备准入资格或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这也是签订合同时的必备的条件。
   2、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善等风险。
  一般情况下,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很少直接参与项目谈判和合同签订等活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授权代表来代表本单位参与谈判和签订合同。在些情况下,首先要核实谈判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授权的内容,并将该授权书留底存档。对于谈判代表超出授权内容所作出的要约或承诺,要及时要求其公司出具相关内容的授权。另外,在本单位对外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要严格加强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等的管理。终止授权委托时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收回员工保存的印章、介绍信、合同文本等。
   3、文本形式及内容不当的风险。
  首先是文本形式的问题,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在签订合同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另外,采用传真、电邮等方式签订合同也是合同法允许的订约形式。
  其次是合同内容的问题,对此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的八个重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条款的内容要远比上述八个方面复杂,这时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来起草和审核。
   4、履行合同中管理不当的风险。
  合同的风险来源不仅表现在签订时,更多表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
  1、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要变更合同主体和合同履行的内容,有关合同各方在达成变更合同内容后应妥善保存来往函件、备忘录、会议纪要、传真、电邮等。
  2、违约的风险,针对对方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违约情形,应及时评估相关后果,并寻求解决方案或救济手段,减少损失维护权利。
  3、在履行合同中还应有重要的证据意识,以备以后发生纠纷时用以证明有关事实。
   五、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风险。
  公司、企业应当建立一套从合同谈判、起草、审核、签订、履行至结束时归档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应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合同文本及条款管理制度;公司内容部门和人员职权管理制度;合同分类管理制度;订约、履约、违约纠纷处理和归档制度。
   六、专业性风险。
  不同行业、不同业务流程涉及的合同也不同,需要多个行业或业务领域的专业知识的人员分工协作。所以在合同的处理过程中,法律专业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应协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是必不可少的。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应有全局观念。
  过去一些企业将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局限于合同文本管理,或者个别合同的签订或履行管理。其实,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应当具有全局观念。首先是宏观合同管理,以致力于提升企业履行义务和实现权利的宏观能力为目标。通过法律宣讲、技能培训、头脑风暴、合同案件分享等方式,刷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其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标的能力。其次是中观合同管理,即合同范本管理。企业不仅应当制定合同范本,还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修订范本,并对范本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最后是微观合同管理,即具体合同的磋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纠纷解决之管理。
   2、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全局观,还应当认识到,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
  第一、涉及“各种角色”,从企业老板到一线员工;第二、涉及各种能力,签约能力、履约能力、实现债权能力等均在其中;第三、涉及各个部门,既有合同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也有非合同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第四、涉及各类合同,因为“业务有大小,合同无大小”;第五、涉及各项流程,从准备到缔结,从履行到终止(解除);第六、涉及各种证据,文本、音频视频、证人证言、短信、电子邮件等,一项也马虎不得。
   3、企业盈利当以诚信为本。
  营利是企业的天职,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企业也不能偏离诚信轨道谋取利益。在杭州的一起“凶宅买卖纠纷”中,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本案中,涉案房屋内曾发生过三人被杀的凶杀案,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凶杀案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的因素,且房屋往往会因此贬值。因此,卖方未向买方告知涉案房屋发生过凶杀案的事实,构成欺诈,买方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当然,诚信,不仅是对个人的要求,也是对企业的要求。伴随《公司法》的修改,企业设立门槛已经降低,随之而来的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强化,故而,企业从成立之初即须重视合同缔结和履行中的诚信精神,预防遭受不良信用记录。
   4、缔约对象选择重于合同文本管理。
  缔约如同恋爱,最为重要的要求是,“选择对的人、一起做对的事”。然而,过去一些企业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呈现“重文本、轻对象”的倾向,因而往往事与愿违。合同债权之实现,从根本上依赖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因此,即便完美的合同文本一旦遭遇不靠谱的相对人,那也是“白搭”。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合作必须谨慎,特别应注意约定并督促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缔约主体选择方面,要树立一种观念,即“先小人,后君子,成就真君子;先君子,后小人,难免真小人。”当然,企业管理中并不因此否认合同文本的重要性。恰恰相反, “合同代表主体”:合同是缔约主体的无声代言;合同是经办人员的风格再现;合同是团队执行力的集中表现;合同是风险控制的关键钥匙。
   5、先有认同,后有合同。
  在实践中,常常听说“买的没有卖的精”。但,有远见的企业家应当注重口碑。比如早年很多重庆百姓的梦想就是“拥有一套龙湖房”。龙湖公司就是依靠其行为获得了购房人的认可,并形成良性循环。其实,众所周知,立法倾向于保护“买方”(弱者),司法常常向“买方”倾斜。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也应顺势而为,尽量使客户认同自己的经营理念。在HR管理中常常讲一句话,“好员工应助推企业发展,好企业应提携员工成长”。企业与企业之间亦然。共同成长,利益共享,企业才能实现长足的发展。
   6、面对现实,解决问题。
  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企业一般不宜“立志把官司到底”,除非有特别需要。对企业而言,重要的可能不仅是金钱,还有荣誉、时间或者其它。因此,有时候需要审时度势,退一步,海阔天空。例如,某房地产公司迟延办证,部分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顾问律师建议公司友好地协商解决,必要时支付部分违约金以换取公司和谐经营的氛围,避免陷于群体诉讼或事件;部分购房者承诺不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仅要求办证,则应珍惜此等客户,并及时与其完善相关手续,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7、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应具有证据意识。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虽不以诉讼为目的,但任何一个环节均须“拷问”“假定呈堂证供”。并非每笔交易都要上法庭,但须事前将所有的不确定性都考虑到,将可能的争议及解决方法约定清楚,将所有的证据都留存好!可以说,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所有工作都立足于“打赢官司”而展开,对于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环节,应考虑能否经得住司法考验。将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尽量避免争议,即使有争议也可按约处理,实现“不战而屈人之兵”。毕竟,“良心不如证据”,这是很多法务经理血与泪的总结。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企业并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知识,其中风险可以概括为六大类比如签订合同的主体方面的风险、授权不明、印章管理不善等风险以及专业性风险等,防范措施包括先有认同,后有合同、面对现实,解决问题以及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应具有证据意识等,建议您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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