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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是经营困难,而需要改善生产经营状况、保护自己在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此时法律允许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必须在法定的情况下进行裁员,那么法律规定的哪些情况下可以经济性裁员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情形可以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二、经济性裁员的补偿金如何支付
  在我国经济性裁员,一般指辞退成批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应发给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是: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就发给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被裁减人员并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因为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业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照顾被裁减的劳动者。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劳动者假如遇到裁员等情形,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哪些情况下可以经济性裁员,这些都是由法律事先做出规定的。用人单位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就开始进行裁员的话,那么就是对员工利益的侵犯,此时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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