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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并购应重点关注那些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并购应重点关注那些问题及对策
  
  企业并购在我国有横向并购和纵向并购,也就是同行业间的并购或者企业为了扩展业务而进行的市场经营活动,虽然企业间的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不能忽视,今天的我们就来给您介绍一下国有企业并购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及对策。
  
  一、国有企业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国企并购是已经成为国企扩展业务,实现增值的重要手段,然而,国企并购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据调查,半数以上的国企并购后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效益,总结起来,造成国企并购效益不高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1、产权不清晰
  
  产权不清晰是阻碍国有企业并购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晰会成为并购的障碍,是并购难以完成,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众所周知,我国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人是一个集合概念,及全体人民,由于这样的产权结构缺少可操作性,政府就成为了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享有实际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在实践中,由于政府级别的划分,企业的控制权与索取权也按行政区划被分割,对盈利的企业,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不愿意丧失企业的控制权,想尽一切办法阻止企业的并购;另一方面,对于不能盈利的企业,私人企业通过贿赂手段促使政府官员用权力寻租的方式降低国有资产的估值,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中介机构在企业并购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资产评估、寻找交易对象等,在国外,中介职能主要由投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会计所、律所来担当;中介机构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并购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增大了并购的效益,可谓是资产界的红娘.然而,由于一定的历史因素,我国奇缺有质量的中介机构,由于司法环境问题,律师从业人员相对较少;而注册会计师由于其资格获取难度较高,考试周期较长,就是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同样面临人手不足的困境;没有好的法律援助,没有可靠的资产评估导致了我国国企并购交易成本大大提升.另外,投资银行的缺失也是中介不足的重要因素.
  
  3、法律规范不完善、法制不健全
  
  我国企业并购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健全,不能满足现有的社会需求,尽管我国已经制订了《公司企业法》和《破产法》,但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形态,相关抽象的法律执行力明显不足.或者执行成本太高.
  
  4、政府行为不规范--主题错位误区
  
  虽然企业的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不能忽视,首先,市场本身就有盲目性,需要政府站在高处进行有效的协调,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也有义务在国有资产并购中发挥宏观指导作用,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以维护资产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然而,现实中政府在其产并购中不够规范,对资产的并购太过随意.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大搞“拉郎配”,不注重市场行情的分析.
  
  二、促进国有企业并购的对策
  
  1、国有企业的并购要注重紧密关联
  
  资本的有效并购,倡导双赢模式关联资本的并购,顾名思义,就是上文谈到纵向并购,纵向并购的优势在于双方都算行业内的人,只是在行业运行的不同阶段而已,对于被并购的企业来说,纵向并购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而并购后,收购企业可以实现生产的立体化,还能使其拓展业务,降低其生产成本,从而实现双方企业的双赢.过期的并购不仅要实现一方的利益最大化,更要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2、完善中介市场,完善以投资银行为首的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资产评估机构等,一方面,改善司法环境、建立青年律师补助基金,扩大律师队伍;另一方面,投资银行的建立可以为并购踢空可靠的信息,所以,中介机构的建立有赖于相关金融体系的建立.应该建立灵活、高效的金融体系,以便于并购效率的提高.
  
  3、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创建专门的并购法律
  
  我国有关企业并购的法律相对较少,而且执行力明显不足,所以当务之急是制定统一的企业并购法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在制定的过程中,首先要深刻分析我国企业的现状,特别是分析我国过期的特殊性;另一方面,还要充分利用比较法学的原理,与其他国家作对照,特别是借鉴新加坡的国企模式.
  
  4、国有企业资产重组要坚持市场原则,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企业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所以政府在并购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不能以提高整机为目的高拉郎配.政府的作用是宏观指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维护国有资产产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应该充分洞察市场信息,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上就是今天我们带给您的有关国有企业并购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的一些解答以及根据国有企业并购中产权不清晰、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法律规范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政府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作出的一些促进国有企业并购的对策,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问题国有企业改革的的问题欢迎前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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