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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虽然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单独的证明案件事实,但却十分重要,因为它往往能成为发现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但就是由于它的间接性,间接证据的运用受到一些限制,那么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呢?我们来为您解答。
  一、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在没有直接证据情况下,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间接证据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被告人再作出有罪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5条对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的情况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作了规定。该规定要求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此外,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证据被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这样的举措更加凸显了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有效避免因为片面的证据断案的情况。虽然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不少,但这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若您还有其他有关间接证据的问题,期待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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