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 侮辱行为
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暴力侮辱。即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作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
第二,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作出下流动作等。
第三,文字侮辱。即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如在因特网(INTERNET)上 发布辱骂他人的文章。侮辱区别于诽谤等其他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的主 观状态为故意或者恶意。
(二) 诽谤行为
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口头诽谤。即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 贬损。
第二,文字诽谤。即以书面形式如书信、海报、网络等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立法终难穷尽现实生活中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通过实践和司法解释加以弥补。如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侵害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7条第4款的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侵犯名誉权有哪些惩罚?
1、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被侵权人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赔偿。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90条的规定,受害人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
总结: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侮辱行为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More>>
·商铺房产证没拿能出售吗
不能。房产等不动产须进行登记并取得产权证才属于合法产权,商铺的房产属于不动产,必须有房产证才属于依法登记的合法产权。否则,出现不利后果时寻求法律保护会受限的。没有产权的房屋是不受法......
·一、女工怀孕减少工作量工资报酬不减吗?
一、女工怀孕减少工作量工资报酬不减吗?不减,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在购买新商品房的时候会遇到一些纠纷,而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是
在购买新商品房的时候会遇到一些纠纷,而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是会遇到对应纠纷的,由于二手房与新商品房的情况不同,那么实际在处理纠纷之前,就要清楚的知道二手房会遇到哪些纠纷,然后才能有......
·夫妻离婚了孩子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了孩子财产怎么分配?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和财产的分配法律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具体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更加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山东省临沂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什么?
山东省临沂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什么?山东省临沂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
·户口本不在一起怎么办结婚证
户口本不在一起,要拿双方的户口簿(户口在一起,拿一本户口簿即可)、身份证到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
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
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