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法院对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数量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而数量特别巨大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二、如何认定虚开发票的金额?对于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的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也只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向税务机关实际抵扣的数额计算。1、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计算虚开的数额。2、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认定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应当以销项受票人已经实际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计算,并扣除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款项。三、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所谓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无权发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或个人私自出售发票,或者有权发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具备领购、使用上述发票条件者发售发票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一次实施还是几次实施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数量累计达到50份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税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法院根据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情节、数量及后果进行判决,量刑上分为三个标准,对犯罪较轻的,可以判三年以下的徒刑,并要判处罚金。对特别严重的,要判七年以上徒刑,罚金最多五十万。
  
  
  
总结:法院对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遗产法定继承由第一继承人均分吗
      一、遗产法定继承由第一继承人均分吗?遗产一般是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的,但不是必须均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


·一、五证二书具体指的是什么?
      一、五证二书具体指的是什么“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


·扒窃行为累计超过三次才构成盗窃罪吗?
      一、扒窃行为累计超过三次才构成盗窃罪吗?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对于一年内在公共场......


·中国死刑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中国死刑的种类有哪些1、现代:枪决、注射2、古代:斩首、断头台绞刑、绞杀、投寰、套白狼、立枷、枷项踏刑磔刑、车裂、五牛分尸、五马分尸碾刑火刑、烹刑、油炸、炮烙、......


·黑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新标准是?
      黑龙江省工伤鉴定标准新标准是?1、一级工伤鉴定标准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


·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
      被刑事拘留意味着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而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


法院对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