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管辖权异议先立案处理吗?

  管辖权异议要立案处理吗?不需要单独立案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什么?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2)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条更明确规定异议主体为被告。(3)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起诉,假如他申请参加诉讼,则表明他承认和接受了法院的管辖,如果他对受诉法院管辖有异议,则完全可以不参加诉讼而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是由当事人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法院在受理相关案件后,发现并不具备管辖权的情况,这时需要对管辖权进行移送处理,但相关判决是需要法院依据规定来审查并作出的。
  
  
  
总结:管辖权异议要立案处理吗?不需要单独立案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离婚后前夫承担了债务合法吗?
      一、离婚后前夫承担了债务合法吗?离婚后前夫承担了债务是合法的,一般应当双方公平承担债务,但有约定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认可。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只有为家庭共......


·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吗?
      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吗?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其涵盖了较为广泛的合同类型,最典型的包括了买卖合同、租赁,合伙,借贷,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这些......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 Merchant bank)在兼并收购中的作用
      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公司并购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项目融资业务;创业资本投资业务等。1、作为中介机构以财务顾问身份为收购方或目标公司提供服务;2、作为交易主体以产权投资商身份......


·买卖合同辩护词的规定有哪些?
      买卖合同辩护词的规定有哪些?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民法典。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涉黄刑事传唤后会拘留吗
      不一定,如果有犯罪事实,就会被拘留。公安对涉黄交易认定标准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


·一、劳动合同没解除到别的厂能签吗?
      一、劳动合同没解除到别的厂能签吗?实际中,员工与原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又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将要承担以下后果:1、同时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比如......


管辖权异议先立案处理吗?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