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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的虚假诉讼如何处理?

  执行时的虚假诉讼如何处理?
  
  一、执行时的虚假诉讼如何处理?
  
  1、民事判决生效执期间案件当事人发现对方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后,可以搜集证据,然后报警处理。执行期间虚假诉讼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不构成犯罪的,就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人民法院对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如果是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在查明具体的案件事实之后是应当立即撤销原判决,并作出对虚假诉讼人的处罚判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人民法院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
  
  (三)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四)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
  
  (五)依职权调查取证;
  
  (六)邀请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人员参与审查调解协议;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对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以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
  
  第八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应当传唤当事人到庭。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拘传。
  
  第九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法院通知当事人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证据,或者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
  
  第十条 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任何民事纠纷发生之后,若是可以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同时需要将收集到的证据一起提交,证明必须要具有真实性,且在民事诉状之中,必须要如实阐述纠纷发生的事由、经过等,若是在诉状之中捏造事实,或者是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此时是会受到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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