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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一、 股东变更后发放贷款原股东担责吗?
  
  公司的股东在变更股权时,不能隐瞒其具有的责任与义务,在变更股东后,原股东与公司再无关系,原股东的权利义务具由现股东承担,但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是如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股东为有限责任,不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在出资时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而公司又不能偿还债务,则应在出资不实或者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是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 、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三、股东资格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从我国《公司法》规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3、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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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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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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