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继承人怎样会丧失房屋继承权

  继承人怎样会丧失房屋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但如果不是出于夺取遗产的动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而定。如果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造假遗嘱。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毁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二、房屋遗产分割的方法房屋遗产的分割不同于其他遗产的分割,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特殊性,不能随意移动也不能强行分开,如果强行移动或者分开,会对房屋的适用和质量造成影响。但并不是所以房屋都不能分割。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结起来,房屋遗产的分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法:1、直接分割,但前提是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2、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照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3、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房屋在有遗嘱的情况下,是执行遗嘱的,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房屋。丧失继承权,情节轻的就是分不到任何的遗产;但是在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比如说杀害继承人,那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结:继承人怎样会丧失房屋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故意毁坏财物罪公然毁坏是怎么认定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公然毁坏是怎么认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公然毁坏的认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会被以刑法275条......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是怎样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1、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办法是怎样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这样将会对被害人的家属从心理上,生理上造成严重的伤害,不计其数的交通事故让人感到心酸,一些肇事者逃逸的新闻常常会有所耳闻,时常会让人感到残......


·怎样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怎样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一、怎样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有要求,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交通肇事逃逸无人伤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无人伤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逃逸无人伤的处罚标准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


·婚后一年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婚后一年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婚后一年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


继承人怎样会丧失房屋继承权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