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司法精神鉴定不一致怎么办?

  一个刑事案件中,被鉴定人经多次精神鉴定,每一次鉴定结果并不完全相同, 对精神鉴定结论争议较多的案件性质多为凶杀、伤害、强奸、纵火,前两种案件多因为缺乏明显的现实动机而由司法机关提出鉴定,但常因为其性质重大,影响恶劣,被害人不满而提出重复鉴定,而后两种案件中,虽然案情和动机比较明确,但被鉴定人有很多存在智能问题,对其智能和法定能力的评定也较易产生分歧。

     如在心因性反应、分裂样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情感性精神障碍中精神疾病的诊断因鉴定的时间不同会产生差异,但多数情况下鉴定时机对结论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在心因性反应、某些重性精神障碍的鉴定中,不同时间的鉴定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比如在发案时鉴定,被鉴定人处于精神分裂症早期,症状不易察觉,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足,即使其违法行为已经是在其精神症状作用下发生的,还是很可能被诊断为无精神障碍、人格障碍或轻型精神障碍等,负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但在收审关押后,症状发展,病情表现充分,病程也达到了一定时间,这时鉴定结论肯定是不一样的。

    

    对症状的认识,由于精神诊断是以症状学为基础的,因此对鉴定医师的对精神症状有准确而深刻的认识,不同水平的鉴定人的精神检查技巧、对精神症状的敏感性和理解力确实存在差异; 对诊断标准的理解,许多研究已证实对精神发育迟滞者的智能等级评定上,尤其是轻、中度之间的诊断上存在较大差异,实际上就是对现行诊断标准的掌握有问题,其他情况还突出表现在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障碍的鉴别等处。

  

    在鉴定中,办案人员所起的作用很微妙,因为在精神病史的搜集中,很多资料都要由他们来提供,如果被鉴定人发案当时或发案后精神症状很明显,那么办案人员可能会相应的对其病态表现作详细的调查,多提供一些异常的情况,而如果案件动机比较明确,仅有精神病史,或仅是由被鉴定人家属提出要求鉴定,办案人员可能会忽视一些异常情况的调查,提供不出特别的证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鉴定人对鉴定当时被鉴定人的症状的掌握感觉不是很踏实的话,一般会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即依照推定无病的原则,如无确实证据,不能认为其有精神障碍。而在重复鉴定中,往往因案情影响重大,调查深入,提供资料详实、确凿,容易核实,结合精神检查的情况,可能会得出与原先鉴定不同的结论。
总结:一个刑事案件中,被鉴定人经多次精神鉴定,每一次鉴定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对精神鉴定结论争议较多的案件性质多为凶杀、伤害、强奸、纵火,前两种案件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轻伤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轻伤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般来说情节并不严重,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况,但往往也是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进行民事判处及行政处罚。可以由......


·二审认罪可以判缓刑吗?
      我国审判的方式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和很多西方国家的审判方式有所不同,很多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我们国家是不可能会出现三审的。最多到二审就结束了。所以很多人就会疑问,如果行为人在一审的......


·在外有婚外情孩子抚养权归谁
      在外有婚外情孩子抚养权归谁婚姻法规定是非婚生育的子女,享有正常家庭出生孩子一样的权利。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抚养和监护孩子的法定义务。这跟谁外遇没有直接的关系法院判决小孩抚养权归谁......


·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醉驾就纳入刑事范畴,醉驾当事人会承担
      自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醉驾就纳入刑事范畴,醉驾当事人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即使醉驾入刑,还是有许多人酒后驾驶。我们知道,酒驾并不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是有严格标准确定的。那认定醉驾标准......


·发生汽车追尾保险理赔多少
      发生汽车追尾保险理赔多少发生汽车追尾保险理赔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从交强险来赔偿,交强险只要有责任(次责、同责、主责、全责......


·合同只签字有效吗?
      合同只签字有效吗?一、合同只签字有效吗?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签字的同时必须再加盖公章,二者必须齐......


司法精神鉴定不一致怎么办?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