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生产伪劣产品罪不足5万怎么处罚

  生产伪劣产品罪不足5万怎么处罚
  
  ?一、生产伪劣产品罪不足5万怎么处罚
  
  首先,从概念上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有关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具体补充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链接。上述销售额不足五万是不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因此不会被判刑。
  
  其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以下几点: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因此, 生产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且一定范围内的影响较小的,不会被判刑。
  
  二、生产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是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结果来考虑。当行为人故意制造、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5万元以上时,即成立犯罪;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一般属违法行为,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实践中发生的仅仅查处到伪劣产品本身,而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的案件,根据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划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这主要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有毒、有害、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的界限,它们的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4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141条、148条规定的犯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140条属于普通法,第141条至第148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149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总结:生产伪劣产品罪不足5万怎么处罚?一、生产伪劣产品罪不足5万怎么处罚首先,从概念上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构成医疗事故的几大要素
      构成医疗事故的几大要素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2、医疗事......


·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一、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是什么?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而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们在股东大会上选举出来的,代表公司股东行使公司经营决策......


·企业倒闭怎么办理手续?
      企业倒闭怎么办理手续?一、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二、企业倒闭的程序......


·被打伤对方不愿意赔偿怎么办
      被打伤对方不愿意赔偿怎么办1、到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进行调解。2、再和打人者及其家属进一步协商解决。3、保留对方打人证据,并保留就诊票据、伤情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据,在调解及协商无......


·借条签字日期故意写错有效吗?
      借条签字日期故意写错有效吗?只要借条的内容是由双方进行合法的订立的,即使是故意写错日期也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的需要,征收属于公民依法取得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比较常见的,南京也不例外。为了保护被征地者的权益,国家机关需要在征收后给予被征地着一定的补偿,若公民需要......


生产伪劣产品罪不足5万怎么处罚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