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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指的是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给不同的买家,又或者是售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指的是卖家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当房子的所有权有多个人时,房子在出售时,同等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指的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
  
  5、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在进行买卖交易时,买卖双方本应持按质论价的原则,按照房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来商议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6、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如果出现了此情况,那就意味着购房合同无法生效,失去了法律效力,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和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因为购房合同的解除可能会对购房者造成一定的损失,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而如果合同无效,那么买受人不但不能享受到增值的部分,还会因合同的无效浪费更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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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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