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不同的。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比较严格的。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办法有哪些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办法有哪些《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医疗事故鉴定去哪儿做?
      医疗事故鉴定去哪儿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


·版权登记汇编作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版权登记汇编作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需要如下材料: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


·婚外情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婚姻关系中,一方有婚外情行为的话,无疑是对另一方的背叛,这是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与此同时,有婚外情的一方也需要实际承担一些法律责任。那到底婚外情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呢?不妨跟随我们一......


·欠钱不还怎么办玩失踪?
      欠钱不还怎么办玩失踪?一、欠钱不还怎么办玩失踪?1、刊登公告,延长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下落不......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是什么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这是工程在开始的时候必须要进行的一个步骤。但是为了防止项目在招标投标的过程当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和项目......


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原因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