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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平台打赏行为是否有效 ?

  未成年人网络平台打赏行为是否有效
  
  ?一、未成年人网络平台打赏行为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上述负责人称,上述规定虽然以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但“举重以明轻”,对于不满八周岁的孩子们来说,因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本条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打赏
  
  关键在于严格落实实名制。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属于效力待定,需要经过其监护人的追认才有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当的民事行为,否则属于无效。
  
  不过,相关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取证难的挑战。如果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网络账号,或者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证注册网络账号,然后进行网络消费或打赏,其监护人通常可以依法要求网络经营者或者接受打赏的主播退还相关金额,但是要求提供证据证明消费或打赏确是是未成人所为,在多数情况下都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
  
  此外解决未成人在网上高额打赏或者高额消费的问题,关键在于网络平台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不仅实名注册,还要进行实名认证,防止假冒他人身份、借用他人身份进行注册登记,在此基础上,限制未成人的消费行为,特别是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的巨额消费行为。
  
  目前已经在网络游戏领域对于未成年人的单次充值金额和月充值总额进行限制,而在网络直播打赏及其他领域,对于超出什么金额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还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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