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一、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第一继承人
  
  (一)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二)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三)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五)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六)胎儿
  
  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三、第二继承人
  
  (一)兄弟姐妹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
  
  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总结:继承的顺序是什么一、继承顺序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怎么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
      怎么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是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寻求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也是最有效力的解决纠纷方式。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1、起诉要注意......


·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是怎样的
      实践中,针对拆迁安置补偿的费用,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也是需要作出分割的。那么您知道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该如何来分割这个安置补偿的费用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对离婚财产分割安置补偿进......


·大学生如何避免非法校园贷
      大学生如何避免非法校园贷?1.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理性的消费观念。2.自觉抵制片面追求物质享受,抵制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3.普及投资与消费相关的金融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培养防......


·滥伐林木罪是否适用缓刑?
      滥伐林木罪是否适用缓刑?一般是可以的,对于判决结果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法院对诋毁商业信誉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诋毁商业信誉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一、法院对诋毁商业信誉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


·虚假出资与出资不实如何界定?
      虚假出资与出资不实如何界定?公司在注册时,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在出资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的情况。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如何界定虚假出资与出资不实,不了解虚假出资与出资......


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