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如何办理?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如何办理?
  
  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
  
  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不作为超面积处理,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新农村建设: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空闲或房屋坍塌,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
  
  面积的、改建,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不确定使用权,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因地质灾害防治,对宅基地超面积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属于合法使用的。
  
  
总结: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如何办理?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买二手房按揭贷款要什么条件
      在公民购买二手房的时候,也是可以选择向银行按揭贷款的。而此时,申请了按揭贷款的,还需要银行方面做出条件审查、材料审核。那么一般情况下,公民购买二手房按揭贷款要什么条件呢?详细内容,......


·行政处罚什么情况应终止?
      一、行政处罚什么情况应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当事人在依法签订合同时会在合同内容中约定违约责任相关条款,如果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必须支付违约金。那么违约金该确定为多少呢?违约金过高是否......


·青岛离婚房屋过户流程是怎样的
      只要是夫妻双方离婚,那么必然会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关于房产最后的归属权,可能是夫妻双方协商的结果,也可能是法院判决的结果。双方当事人都会根据最后房屋所有权的实际情况,对房屋的产权......


·走私武器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走私武器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走私武器罪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客观、主观、客体、主体要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犯罪是中国司法......


·一、农村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农村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人身损害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确权如何办理?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