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世界多个国家都有关于童工的规定

  世界多个国家都有关于童工的规定,而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因此对童工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他人,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能招录的。那究竟为什么不能招童工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为什么不能招童工
  由于童工的年龄普遍较小,此时身心发育伤不健康,同时这个年龄段也是应该在校接受教育的,因此我国不允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工作,是出于对其身心健康的保护。
   二、对使用童工如何处罚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4、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6、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实践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使用童工,这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因此就要对相关单位做出处罚。具体使用童工如何处罚,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而要是你对为什么不能招童工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世界多个国家都有关于童工的规定,而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因此对童工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在我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他人,用人单位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务工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后续可能
      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务工的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后续可能会因为一些问题出现需要我们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虽说没有劳动合同协议也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证明劳动关系,但并不是所有情况......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被执行财产上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具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


·伪证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吗
      《刑法》中规定的很多刑事犯罪都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有的甚至要求只能由单位构成。而对于刑事诉讼中做虚假证明的犯罪——伪证罪,是否也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依我国《刑......


·附随义务特点主要有哪些?
      一、附随义务特点主要有哪些?附随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


·招标关于注册资本限制是否合法?
      招标关于注册资本限制是否合法?对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加以限制具有明显的歧视性,显失公允,未平等地给予所有潜在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机会,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资格。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起诉离婚赔偿怎么写?
      一、起诉离婚赔偿怎么写  关于起诉离婚赔偿怎么写的问题,原告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要求被告支付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被告一方存在过错行为进行陈述,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予......


世界多个国家都有关于童工的规定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