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留置权的抵消条件

  留置权的抵消条件留置权,用简单的话来讲就是负债的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还债,用与负债金额相等的物品来做抵押。在除了还清债务的条件下留置权可以抵消外,留置权的抵消条件还有哪些呢?下文就是详细介绍: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留置权的成立:依民法典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民法典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留置权的抵消
  
  (一)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二)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三)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四)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基于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留置权成立、消灭的法律规定,而对于留置权的抵消条件,除了还清债务可以去取消留置权外,还可以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人弃权以及留置物的被剥夺时,留置权就不存在了。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你!
  
  
  
总结:留置权的抵消条件留置权,用简单的话来讲就是负债的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还债,用与负债金额相等的物品来做抵押。在除了还清债务的条件下留置权可以抵...#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2023天津市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
      天津市丧葬费标准是怎样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


·辞退员工补偿工资含什么项?
      辞退员工补偿工资含什么项?一、辞退员工补偿工资含什么项?辞退员工的补偿工资包括经济补偿、当月工资待遇、代通知金等,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


·离婚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是怎样的?
      在我国夫妻结婚后普遍都是要买房的,但是终究难逃离婚这一地步,离婚时对于房产的过户往往是最大的一个问题,它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离婚房产更名过户手续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


·批捕之后羁押期限是多久?
      一、批捕之后羁押期限是多久?(一)强制措施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


·出版社汇编出版合同怎么写?
      出版社汇编出版合同怎么写?一、汇编出版合同怎么写?汇编出版合同甲方(权利人):_____地址:_____乙方(出版者):_____地址:_____作品名称:_____作者姓名:_____甲乙双方就出版上述......


·一、离婚其中的一方申请保全财产可比例多分配吗?
      一、离婚其中的一方申请保全财产可比例多分配吗?离婚其中的一方申请保全财产是不能多分配财产的。虽然当事人在法院中申请保全了财产保全,但其债权仍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


留置权的抵消条件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