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
上回我们解答了关于留置权的相关内容,说这留置权其实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而在留置权和优先权上,却很难使人分清,那么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为您带来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
首先区别主要有: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是法定权利;(2)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同的。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海
事请求,同时也只限于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况;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 、修船 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多是借贷之债。(3)效力
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无形的、秘密的、法定的、无需登记;而船舶留置权 效力的产生具有占有性,船舶抵押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并办理船舶抵押登记。(4)
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船舶优先权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而船舶留置权和抵 押权则可以通过占有人和抵押权人单行使实现。(5)权利的实现顺序不同。同一
艘船上设有这三种担保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船舶留置权和抵押权。(6) 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而船舶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其次联系主要有:(1)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具有船舶 物权,尽管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2)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3)
它们的标的相同:均以船舶为标的,权利都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 舶之上。(4)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其他内容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 这是《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情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看着 公司变更
。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可见,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是需要仔细鉴别的,区别为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
、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关系为它们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以上就是全部的解答内容,若你还有相关的疑问或者不清楚的地方,请登录网站进行在线咨询。
总结: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和联系上回我们解答了关于留置权的相关内容,说这留置权其实是担保物权的一种。而在留置权和优先权上,却很难使人分清,那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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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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