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根据情节的不同进行量刑的。具体如下: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所得在情节比较轻的,公安机关会根据犯罪人的认错态度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根据以上情节我们可以看出,进行对外经营,一定要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认可,否则是属于违法行为,不但挣不到钱,可能还要承担罚金等。
  
  
  
总结: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生产销售假药判决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判决标准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公共服务
      科技  南京是中国重要的科技研发基地之一,科技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城市第三。南京地区有各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640多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2万人。其中国内一流研究中心和实验室130余......


·吉安交通违章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吉安交通违章费用是怎么计算的?吉安交通违章费用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在50-2000元以内。对于机动车违章查询方式主要有: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


·民事诉讼调解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调解执行程序是怎样的一、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如何防范偿债风险
      如何防范偿债风险长期以来,企业的负债经营是企业经营中倍受关注的问题。企业负债在财务上的正面作用是直接而又直观的,它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从而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可......


·合同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
      合同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一、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合同撤销权消失......


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