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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一、未签订书面形式的意定监护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
  
  1、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2、《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撤换
  
  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三、终止情形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四、监护人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一些未成年人或者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是不能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进行负责的,所以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此类人群的合法权益也是规定了要有监护人进行监管和保护,如果监护人在监护的过程中不履行监管义务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监护人的。
  
  综上所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经有关人员申请,由人民法院撤消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死亡的,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的,监护人辞去监护的,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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