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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传唤和继续盘问的区别是什么?

  口头传唤和继续盘问的区别是什么?1、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进行盘查的情况下而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行。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只有对当事人需要实施口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传唤。2、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治安“传唤” 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唤。”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3、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4、实施法律行为的时间限制不同。治安传唤应在8小时内结束,对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当事人传唤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一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人重复传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盘问”在达到24小时仍未结束并需要继续“盘问”的情况时,可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继续对当事人进行“盘问”,但对当事人“盘问”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二、传唤的程序是怎样的?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对于口头传唤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是需要采取上述不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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