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15项规则是什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15项规则是什么?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15项规则是什么?
  
  1、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且辩解其没有执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法院经查发现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行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的,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3、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财产转移、隐匿行为可以作为认定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执行机构在判定被执行人是否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时,不应将是否送达执行裁定作为硬性标准。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只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都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
  
  4、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
  
  单位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时,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处罚单位本身。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转移财产,应当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原因、结果等角度综合判断,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立的义务具有履行的确定性和强制性,被执行人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仍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判决、裁定的履行行为不影响定罪,但应当在量刑上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5、行为人于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得到房屋转让款并用作他处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行为人为躲避执行,下落不明,在判决生效前转让房屋,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所得转让款用作他处,属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有明显的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依法应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刑事处罚。
  
  6、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属于消极“拒不执行”。
  
  法院判令执行后,被执行人故意对行踪和居住地进行隐匿,且采取外出躲避的方法有意逃避执行,属于典型的消极“拒不执行”的情形。
  
  7、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裁判不宜以数额来判断拒执行为的情节严重。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应当采用只需被告人在客观上具有部分财产或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情节严重并不单指后果的严重,而应从手段的恶劣性、影响的深远性、后果的严重性这三方面综合判断。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裁判不宜以数额来判断拒执行为的情节严重。
  
  8、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结合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综合进行判断。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不仅表现为行为人以特定之方式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还表现为对行为实施时间、特定处置对象和特定行为主体的要求,这些规定均是对行为程度进行是否符合“情节严重”判断的重要标准和依据,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必须认真加以审查的内容。
  
  9、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费用应计入拒不执行金额中。
  
  进入执行程序是由于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义务主体没有自动履行其义务而启动的,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收取的执行案件受理费和产生的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该义务主体承担。执行等费用的产生,是为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而派生的,实质上也就是义务主体没有自动履行判决、裁定所造成的损失,理应计入拒不执行的金额。
  
  10、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告人作为对相关民事判决书负有赔偿义务的特定主体,在赔偿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地皮转让后却未将价款用于履行部分赔偿义务,其行为属具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11、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可以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其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可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
  
  12、行为人拒不接收执行通知书,打骂办案人员,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拒不接收执行通知书,对张贴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工作人员谩骂,采取暴力行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3、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14、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法院可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方式达到执行目的。
  
  15、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司法解释所做出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都是非常的具体的,比如说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个方面的话,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就明确15种的裁判行为,其中就包括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造成权利人生活困难的构成该罪名。
  
  
总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15项规则是什么?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15项规则是什么?1、行为人有固定经济收入,有能力执行却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员工什么情况下辞退不用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


·抢劫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抢劫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


·工伤员工自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吗?
      工作中受到工伤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因为受工伤不仅是身体受到了伤害,还会带来一系列需要处理的后续事件。受工伤之后要先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在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只有拿着鉴定结果才能索......


·质押股份是开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质押股份是开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质押股份是开是股东会,依据我国担保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适用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如果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以后的人,需要经其他股东的同......


·被行政处罚了享有哪些权利?
      被行政处罚了享有哪些权利?有知情权和陈述和申辩权。被处罚人在接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应当仔细分析研究,重点审查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是否适当......


·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由一人担保?
      夫妻共同债务能否由一人担保?一、个人能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做担保要分情况。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15项规则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