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自书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自书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遗嘱人亲笔书写必须亲笔书写,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让别人代写,书写时字迹要清晰,语义要准确,最好别用铅笔书写,用毛笔、钢笔或签字笔都行,这样不易被人篡改。2、签名写完遗嘱后,遗嘱人一定别忘了签上自己的姓名,不能用捺手印来代替签名。3、注明具体日期遗嘱人必须写清楚立遗嘱的时间,年、月、日三项不得漏掉其中任何一项。二、我国遗嘱的形式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5、口头遗嘱。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民法典》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遗嘱只要自己有民事能力一般的情况下是由自己亲自订立的,但要确定是由自己亲自来进行书写,而且所表达的内容也是注明清楚的,这样出来的遗嘱才会真实有效,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按法律规定的条款来进行办理。
  
  
  
总结:自书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遗嘱人亲笔书写必须亲笔书写,不能用打.印的,也不能让别人代写,书写时字迹要清晰,语义要准确,最好别用铅笔书写...#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虐待儿童怎么定罪判刑?
      一、虐待儿童怎么定罪判刑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标准是: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


·入职一个月被辞退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权在劳动合同期限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辞退劳动者,就必须在经济上对被辞退者进行补偿,也就是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被辞退者经......


·个体户雇员存不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现在经济市场中有很多个体工商户,有时候可能因为开店生意好忙不过来会雇人来帮忙,当然肯定会支付一定的薪水。大部分情况中,雇主和员工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


·分居两年法院能否判离婚
      分居两年法院多久判离婚,需要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判定。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有......


自书遗嘱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