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未满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未满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是什么?未满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该条,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严重行为并列,表明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这一磨合期内,对双方的约束不如正常的劳动合同履行期,在磨合期内,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避免在合同正常履行期内才发现该劳动者不适应本企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工作环境等条件不满意的劳动者,同样有优于进入正常劳动合同履行期的条件即可以提前3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可使劳动者提前从不满意的环境中解脱出来,可以说,试用期对双方了解对方都有益处,并非是一个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场所,也并非劳动者恶意规避法律寻求利益的好期间。试用期的规定对双方是公平合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也并未排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兜底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导致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进行辞退的话,他可能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阶段,第1种阶段就是在适用期限,另外一种阶段是属于正式的员工阶段,如果是在试用期限的话,辞退劳动者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证明确实劳动者不符合自己的录用的条件。
  
  
  
总结:未满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是什么?未满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运输毒品判20年能减多少
      如果当事人被法院判刑20年,在监狱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的幅度最长为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也就是10年,最好的结果是10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文件是哪些?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文件是哪些?从来都不缺少美的东西,缺少的是设计美的能力。在一些设计大赛上,当自己的作品被认可的时候,我们就会觉得自己的努力是没有白费的。越是这种独一无二的......


·一、国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一、国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什么?国家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肇事受害者的权益,同时也能够较少肇事事故的发生,对于交通管理的职员来说,其在事故发生之后也......


·关于服装公司融资案例举例?
      关于服装公司融资案例举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经营离不开资金成本,融资能否筹集到大量资金,对于企业发展壮大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很多非公有制私营企业资产、抵押物数量不足,外加银......


·自己名誉权被在网站侵害怎么办?
      自己名誉权被在网站侵害怎么办?人们上网的时候,如果发现有人在侵害自己的名誉权,可以向网站反映,情节严重的,走法律程序也行。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


·破坏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人们说的破坏公私财物罪,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法律中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要达到......


未满试用期辞退的规定是什么?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