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六个月规定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的六个月规定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止的六个月规定是时效计算的暂停,等到法定的暂停情形消失后,继续开始计算。因此,并不是补6个月。可以理解为暂停了多少时间,后面就延长多长时间。特别注意一点,时效中止的发生时段,必须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二、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三、时效中止的情形:(1)不可抗力,人力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包括自然灾害和人的活动,前者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出现不可抗力时,使得权利人在客观上无法或不便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而且即使权利人主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亦无济于事。因此,法律规定时效期间中止计算予以救济是完全必要的。(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2、其他阻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3、发生时段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终止在我们国家是有非常严格的时间方面的限制条件的,也就是在诉讼时效最后的6个月时间段内,其他的时间段是不能够发生这种法律方面的效力的,等到法律所规定的效力障碍解除的情况之下才能够继续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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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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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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