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该罪与聚众淫乱罪如何区别?
强奸该罪与聚众淫乱罪如何区别?(1)主体不同(2)主观目的不同。(3)行为方式不同。(4)有无犯罪对象不同。(5)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恶性结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另根据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聚众淫乱罪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综合上面所说的 ,强奸罪与聚众淫乱罪这两种是属于不同的罪名,而且所存在的法律条款也是不一样的,对于强奸是属于有强迫有胁迫的情形在里面,而对于聚众淫乱双方都可以是属于自愿的行为,从而人数也比较多,所以,在处罚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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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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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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