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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解释是什么?

  聚众淫乱罪的解释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恶性结果发生。二、聚众和淫乱的界定聚众,是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主要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激、兴奋、满足性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口淫、鸡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和相关情况的处理:(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激或满足性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以上就是聚众淫乱罪的具体认定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犯有聚众淫乱罪的公民,是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别是还存在强奸或者强迫等情况的,那么还需要从严进行处罚,并追究其它犯罪事实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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