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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案件才处理有哪些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案件才处理有哪些案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告诉案件才处理有哪些案件?
  
  1、侮辱、诽谤案(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1、自诉案件应于1个半月内审结,届时不能审结的,报庭长、院长审批。
  
  2、对当事人羁押的,应按公诉案件的结案要求,于1个月内结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3、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民事诉讼相应的审限。
  
  4、按自诉程序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理后认定属于公诉案件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提起自诉的条件:
  
  (一)提起自诉的主体须是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自诉由被害人提起。根据第88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提起自诉的主体有:
  
  1.被害人。被害人是因为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到损害的人。因此,被害人对于法律规定的可控诉的案件,当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应是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若不是被害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受害结果不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则被害人不能成为自诉的主体。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的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在特殊情况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仍能得到适当的保护。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被害人的近亲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起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187条规定,若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的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使控诉指向对象明确,方便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三)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受诉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即案件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允许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岸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以上一类案件,自诉人可以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对于符合自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另外,自诉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告诉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四)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诉讼请求是自诉人提起自诉的目的所在,因此,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在自诉书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此外,还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若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无法认定被告人的罪责,也就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五)自诉应当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至于自诉案件的起诉时效,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只是适用《刑法》第26条至28条关于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规定,即公诉与自诉的时效是同一的。以上几个是提起自诉必须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自诉人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审理,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进行主动自诉的,自诉案件的主体需要时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并在法院直接受理范围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以及当事人是在追诉时效内提出的情况下才能自诉。自诉行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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