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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日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日如何认定?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3、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它同前类型有共通之处,但原因明显不同。这一般是指发生于某些无效民事行
  为的债权请求权。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 法通则》第61
  条之规定,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财产的,应返 还给对方,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实务中,有 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两类;一是返还财产;二
  是赔偿损失。由此,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皆适用诉讼 时效,其起算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众说纷纭,但通 说认为应该以该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
  起算点。4、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5、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7、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
  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 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 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 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
  效的起算点。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 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规定。比 如,我国《海商法》第258
  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 要求赔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 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 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 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
  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 离船之日起算。”《国家赔偿法》第32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 请求国家赔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民用航 空法》第135 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 之日起计算。”等等。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理解诉讼时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 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
  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就是指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的时间。任何诉讼时效都有一个开始的地方。可以说,民事诉讼
  时效起算点有如万丈高楼的地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任何诉讼时效的案件纠纷,不弄清楚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本无
  法展开工作。只有界定清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诉讼时效的 问题才能顺利解决。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我国法律 规定来看,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
  害时”。对此,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剖析:第一,“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知道”即指权利人了解权利被侵害事实,可以开
  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至于权利人在事实上能否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则在所不问。这一规定从民法意思
  自治的精神出发,完全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都知道,在一个案件双方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起效日的判断方式并不固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但是一般的起算日的计算都是本着最简单最有效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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