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商标第35类被人抢注了怎么办?

  商标第35类被人抢注了怎么办?35类是广告类,后面可能会涉及到做广告的时候会有影响,而且35类是通用类公司应该及时注册。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1.如果被抢注商标处于初审公告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五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3.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4.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二、商标被抢注册危害商标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第35类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商标被抢注一直是社会上关注的热门问题,如果公司的商标被别人抢注了,可以有很多途径进行解决,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向有关部门进行起诉,然后寻回自己的商标。抢注商标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国家应该大力制止这类行为的发生。
  
  
  
总结:商标第35类被人抢注了怎么办?35类是广告类,后面可能会涉及到做广告的时候会有影响,而且35类是通用类公司应该及时注册。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逐渐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如今我们在生活
      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逐渐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如今我们在生活中出行时候可以感受到交通的拥堵,过多的汽车导致出行变得不再十分便利,也会出现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在法规中有严格的......


·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应该怎么办
      开发商进行商品房的销售,肯定是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获得商品房的对价。而有些无良开发商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可能在售房的过程中存在一些欺诈行为。对于购房者而言,要是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应该......


·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


·开庭前原告要准备什么材料发言?
      一、开庭前原告要准备什么材料发言?做好陈述的准备;1.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是有效核实当事人身份的物品。2.开庭传票。3.主审法官地址及联系方式。4.如需申......


·不作为犯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不作为犯罪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有义务实施且能够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人的消极行为,但不是所有的消极行为都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由“不作为”的定义可知......


·入职不签合同离职怎么办?
      劳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是很重要的,如果用人单位迟迟不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在入职之后,我们就不可能想离职就可以离职的。那么,入职不签合同离......


商标第35类被人抢注了怎么办?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