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作为犯罪判罚是怎样的?

  
  一、不作为犯罪判罚是怎样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二、不作为罪犯的特征
  
  
  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而要把刑法理论中的一类行为用寥寥数语准确概括难度也不小,目前相对而言归纳较好的定义是陈兴良教授提出的: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
  
  
  (二)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因此,不作为罪犯的对象大多来自于未成年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还是有一定的保护的。但若是未成年人所犯下的罪行是很严重的,也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不作为罪犯有史以来是具有争议性的,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
  
  
  
  
总结:一、不作为犯罪判罚是怎样的?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注册了商标一直不用可以无效吗?
      注册了商标一直不用可以无效吗?答案是有可能的,当您的商标确实符合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这个前提时,其他人就有权对此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到时候商标权就岌岌可危了。商标的主要功能......


·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残怎样赔钱
      发生交通事故没有残怎样赔钱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是什么?
      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是什么?在我国,由于公募基金设立条件和流程都十分严苛,因此不少投资者都选择进行私募基金投资。但是,由于私募基金只针对特定的人融资,法律对其投资者也设立了一定......


·实收资本可以高与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可以高与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可以高与注册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注册资本是你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时的法定资本金......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有什么不同?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


·什么土地使用年限50年?
      什么土地使用年限50年?一、什么土地使用年限50年?土地使用权指单位或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不作为犯罪判罚是怎样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