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电力信息公开监管办法包括哪些章节?

  电力信息公开监管办法包括哪些章节?
  
  电力信息公开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电力监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监管信息,是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在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文件、数据、图表等。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监管信息的公开。
  
  第四条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者限制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电力监管信息:
  
  (一)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和联系方式;
  
  (二)电力监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电力监管各项业务的依据、程序、条件、时限和要求;
  
  (四)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规则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的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意见。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公开电力监管信息的建议。
  
  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公开的监管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电力监管机构向社会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向其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电力监管信息。
  
  第十条 电力监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策法规文件汇编;
  
  (五)其他方便获取信息的方式。
  
  重大电力监管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公开电力监管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提供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对于要求提供电力监管信息的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不予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派出机构实施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管机构建立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电力监管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公开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二)公开的电力监管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未及时更新已公开的有关电力监管信息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有关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力监管机构没有履行电力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电力部门是我国政府部门的组成结构,其应该在公开范围内公布相关信息。根据电力信息公开监管办法规定,公开方式可以用电力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及电视媒体等手段。电力监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可以对电力部门负责人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机构。
  
  
总结:电力信息公开监管办法包括哪些章节?电力信息公开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规范电力监...#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合同履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会因为工作或者其他事,与对方签订合同,但是当我们或者对方因为某些原因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违约,必定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今天就......


·出轨行为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吗
      出轨并不会构成《婚姻法》中法定的离婚过错行为,因此要是夫妻最终因此导致离婚的话,无过错方也是不能同时要求过错方作出离婚赔偿的。但在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上,可能认为会影响离婚财产分割。......


·网络金融犯罪防范的表现形式有什么?
      现阶段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随之带来的经济产物也是种类繁多,其中作为危害性较大的金融类诈骗,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但是很多人对于网络金融犯罪的防范表现形式等方面并不了解。那么网络金融犯罪......


·一、父母离婚其父拒缴小孩抚养费怎么办?
      一、父母离婚其父拒缴小孩抚养费怎么办?如果法院已经判决男方必须给付抚养费的,男方的行为明显是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


·离婚时有隐匿财产怎么办?
      离婚时有隐匿财产怎么办?《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


电力信息公开监管办法包括哪些章节?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