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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提出伤害赔偿依据要求有哪些?

  离婚提出伤害赔偿依据要求有哪些?
  
  
  离婚提出伤害赔偿依据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主体:损害赔偿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
  
  
  (二)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协议离婚后提出: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诉讼离婚中提出: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
  
  
  (1)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一审中提出: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中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2)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二审中提出:
  
  
  如果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于当事人不知道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以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
  
  
  (二)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为被告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提起损害赔偿,但也不是无限期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另一种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综述,夫妻双方因一方过错而造成离婚且对另一方造成精神或身体损害的情况,无过错可以在离婚有效期内向过错方要求赔偿损害费。这笔损害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提出也可以在分割后清算,注意这笔损害费是有期限的,如果离婚后一年内都不提出则无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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