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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伴侣在婚后生活期间

  许多伴侣在婚后生活期间,为了防止双方的感情发生变故,夫妻双方之间对于婚内财产产生一些纠纷,往往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进行保障。婚内财产协议明确了婚内共同财产的权属与使用,有时也会对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所应尽到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有一些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对于婚内协议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在婚内协议中,有些约定是没有效力的或者效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一些没有做产权变更的不动产或者财产分配给子女的约定,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未被执行,因此在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之前,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此外,协议约定规定了个各自的财产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家庭共同的开支,对于协议上所没有约定的开支,应当由双方共同进行承担。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失去经济来源,那么另一方应当承担起义务。与此同时,对于子女的抚养也是夫妻双方都要承担的一项义务,不能够被任何约定免除,所以在抚养子女时,不应当将其全部分担给某一方。而对于第三方的债务问题,《婚姻法》第24条规定,在夫妻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期间,其中一方负担的债务理应按照夫妻共同的债务进行处理。但是如果能够证明这份债务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承担的话,则可以按个人债务来算。当然,在债权发生时,债务人一般不会明确要求不需要对方配偶承担债务,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发生的债务一般都是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显示债务人知道这类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那么债务人也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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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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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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