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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收养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

  我国的《收养法》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且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被收养的资格:
  
  1、失去父母的儿童,也就是孤儿;
  
  2、那些被遗弃的且无法查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
  
  3、有亲生父母,但亲生父母有特殊的困难,无法承担起抚养子女责任的。
  
  在我国限制送养的前提下,上述三种情况的儿童具有被收养的资格,可以被具有收养资格的人进行收养。
  
  第一种情况,儿童不满14周岁,且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可以被收养。这里有一个歧义,孩子丧失父亲也可以称为孤儿,词典里就是这么解释孤儿寡母的,父母双亡也可以称为孤儿。这里定义的可以被收养的孤儿为第二种,即父母双亡的。孩子在被收养后,可以重新获得父爱母爱,帮助其身心健康成长。
  
  第二种情况,被遗弃且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婴儿和其他儿童。如果弃婴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可以被收养。当弃婴长大后,依然查找不到他的亲生父母,这时该弃婴应该按照未成年人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儿童来处理,不能再称为弃婴了。还有一些其他的儿童,比如走失的小孩,长时间内还没有找到亲生父母的,也可以划分到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范围内,这种情况下是具有被领养的条件的。
  
  第三种情况,亲生父母没有能力承担抚养不满14周岁子女,这种家庭情况的儿童是具有被领养资格的。家庭的特殊困难情形有很多种,比如父母长期在牢狱服刑,子女态度无法承担抚养费用等。因为有特殊困难导致的没有能力来抚养孩子的,这种家庭的孩子也是可以呗收养的,但是会存在家庭有特殊困难也具有能力去抚养子女的就不能把孩子送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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