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梅州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一、梅州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从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为三倍,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农村居氏(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从三倍以上六倍以下,改为三倍,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梅州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怎样的?1、立案:计生部门工作人员通过信访举报、工作排查等渠道发现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立案调查。2、调查:征收单位对违法生育行为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广东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3、告知权利:调查终结,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4、作出决定: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综上所述,梅州是广东地级市,按照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执行超生罚款。对于不符合二胎政策违规生育的,以当地去年的平均收入为基数,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计生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听证,没有合适理由不得拒绝支付。
  
  
  
总结:一、梅州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女人提离婚财产怎么分夫妻离婚财产分配
      女人提离婚财产怎么分夫妻离婚财产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


·云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很多案件都离不开司法鉴定,比如劳动工伤案件的伤残等级确定就需要工伤鉴定进行确认。司法鉴定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并不是免费的,而是需要收取相应的鉴定费用的。司法鉴定的收费依据不同的项目有......


·交通事故伤赔偿认定书中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伤赔偿认定书中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处有没代写遗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处有没代写遗嘱?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处有没代写遗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处有代写遗嘱,另外,遗嘱的形式不是只有公证遗嘱一种形式。如果老人能写字,自书遗嘱......


·已经产生的抚养费能否主张
      已经产生的抚养费能否主张以前的抚养费是可以追回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来追加抚养费。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话,违反了刑法中的......


·刑诉法调取证据有哪些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往往需要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进行调查取证。但是调取证据时为了实现最大程度上的公平公正需要对这一过程加以要求,并不能够直接调取证据。那么刑诉法调取证据有哪......


一、梅州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