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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防恶意抢注商标?

  如何提防恶意抢注商标?
  
  一、如何提防恶意抢注商标
  
  平时应该细致对商标利用证据的保存和存档,以便方便举证。但是,商标注册应该尽快尽早地申请,即使您的企业品牌已经做大做强了也不能例外,因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不会由于申请人是大众广为知晓的着名企业而例外。
  
  二、如何辨别“抢注”的危机
  
  (一)要求签署独家授权的海外商人
  
  针对此类的海外商人,一般野心较大想要垄断市场,因此要求中国企业在本国独家授权,一旦受到回拒时,可能会出现在本国“抢注”产品商标的行为;
  
  (二)参展人士
  
  企业在参展时,如果发现略懂产品市场,而又没进一步动作的人,这一部分的人极有可能是存在“抢注”的动机。特别是参展的外商,在能预见产品的前景下,在本国或他国抢先注册商标,坐等倒卖商标或是以侵权之名谋取非法利益;
  
  (三)竞争对手
  
  同行业的竞争对手通过商标抢注,进一步制造知产纠纷,以达阻碍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三、做了几年的商标被人恶意抢注了,该怎么办
  
  解决抢注的方式有好多,关键要搞清楚对方是否是抢注,要搞清楚你的商标注册了没有,对方商标注册了没有,如果注册了,是在什么阶段,他商标注册的类别是哪一类,你的商标是在哪一类,建议搞清楚后找律师咨询。
  
  四、如何按法规认定恶意抢注
  
  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这是行为要件。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怎样认定“有一定影响”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该商品的广告投放、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悉状态以及地域上的辐射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
  
  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抢注”。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自己将商标注册后他人便不能再次注册相同的,就可以避免恶意注册。在来不及注册之前可以尽量避免和有恶意注册嫌疑的人接触。发现被人注册后应立即到工商部门申诉,要携带相关的证据。如果该商标自己很久没有使用过,可能不会被认为是抢注,申诉可能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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