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直系亲属)和第二顺位继承人(旁系亲属);遗嘱继承则是由被继承人亲自订立遗嘱,由当事人在场(过其他第三人在场)包括却不限于纸质遗嘱视频遗嘱等,遗嘱需要被公证处公证真实有效。
  
  上面提到的继承的方式,现在有人问了,有继承资格却不想继承遗产的,可以吗?答案是肯定的。其中有规定指出法定遗产部分包括那些,那么就详细说说:
  
  没有遗嘱情况下的直系亲属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部分
  
  遗嘱继承忽略没被处理的部分
  
  遗产共有人共有人遗产的部分
  
  通过上述条件可以看出遗产继承人是可以放弃自己继承资格的。下面来说说除了自己主动放弃遗产资格的情况下,还有什么情况没有继承资格的:
  
  被依法解除继承资格情况: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杀害其他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篡改遗嘱等极其严重行为的)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自己放弃继承并且书面确定
  
  现在我们在看看放弃遗产继承的步骤和后果:
  
  财产继承权是公民重要民事权利之一,他既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利接受遗产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权利。放弃继承权只能是在遗产分割以前继承遗产以后这中间段,继承方以明确表示表达不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明示时间段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可以通过书面表达,也可以通过口头表达,并且有证据证明放弃遗产的。
  
  继承权的放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亲自表示。不能代理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作出表示放弃遗产。
  
  (2) 放弃继承遗产后的相关其他责任也被同时放弃
  
  (3) 放弃继承从继承开始时间计算。
  
  (4) 继承人是在诉讼中选择放弃继承权,法院制作笔录并且由继承人签名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的后果是,自己放弃继承的部分则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代为继承。
  
  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分配前可以反悔,遗产分配后不可以反悔。
  
  所以想要放弃遗产继承的小伙伴,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后会不会反悔。三思而行。
  
  
总结: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的,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直系亲属)和第二顺位继承人(旁系亲属...#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一、租房房屋漏水谁的责任?
      一、租房房屋漏水谁的责任?租房房屋漏水是房东的责任,如果房屋漏水是自然原因导致的,那肯定是房东承担责任。如果是里边的租客的一些行为导致房屋漏水的话,那肯定是租客赔偿。由于实践中这样......


·收养协议能否解除,可以怎么解除
      收养协议能否解除,可以怎么解除收养协议的解除其实也就是收养关系的解除。合法的收养关系,必须要按照规定满足相应的条件,并且办理了收养登记的。那么对于这样的关系,是否还能解除呢?毕竟收养......


·事实劳动关系对企业的影响是什么
      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后,双方应该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展开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用人单位和员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后,并不是只存在对员工管理的一方面,员工也是有权利对用人......


·一、房屋租赁备案网签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备案网签是什么网签是在房屋部门上进行备案,将合同通过网络进行公示出示。可以再互联网上查到相关的信息。而备案是购买者和开发商签好相关协议之后,前往房屋管理部门自行进行备案......


·医疗保险与病假工资
       刘某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公司以已为刘某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为理由,停发了刘某某的工资,要求刘某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公司决定发给......


·在现实生活中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职业身份,同时也形成了不同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代表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值得是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的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