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形式?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形式?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1、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2、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3、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4、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5、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体地块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7、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二、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为国有划拨用地的价值认定及其估价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等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也是国家在一定年期内,继续向土地使用者无偿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实际上,伴随城市土地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国家土地管理局已于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提出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不论哪种方式,划拨土地的价值属性已经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中有所体现,明晰这些价值属性及其结构,对于提高土地集约化效益,合理进行土地收益的分配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国家的所有土地都是属于国家所有,那么任何的企业和公民在使用国家土地时,都是要按照规定先交纳土地使用税,同时也会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土地使用证上也会写该土地的具体类型以及土地的使用期限等信息,在转让土地时也是需要双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总结: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形式?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1、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期限
      在我国行政处罚和行政规定,是对于公民行为的限制和约束,如果公民在生活当中做出了违法乱纪的行为的话,那么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居民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是限制一定时间段的人身自由这样......


·合同到期不签补偿是一年的平均公资还是基本?
      合同到期不签补偿是一年的平均公资还是基本?合同到期不签补偿是一年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基本工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有的人因为事先没有搞清楚产权信息,导致
      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有的人因为事先没有搞清楚产权信息,导致购买到那种无产权或者只有部分产权的房子,这势必会给购房者利益造成损害。因而,在购房之前最好先调查清楚房主的信息,那究竟买......


·在天津医药代表行贿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在天津医药代表行贿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当事人离婚诉讼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一,当事人离婚诉讼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过期法院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民法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


·高空坠物赔不起怎么办?
      不管是因为高空坠物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还是因为其他原因给他人造成了损失,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对他人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对于给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赔......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形式?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