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一、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需要补偿到位,否则的话不能轻易开始进行征地。而在确定补偿标准的时候,虽然《土地管理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实际因为情况的不同,就导致在不同地区、因为不同原因而征地的,实际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基于此,虽然都是征地但最终做出的补偿其实还是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总结: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一、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More>>

·数罪并罚新罪和漏罪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一、数罪并罚新罪和漏罪的处理方式是什么1、漏罪应当先并后减;2、新罪应当先减后并。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


·最新自立遗嘱格式是怎样的?
      最新自立遗嘱格式是怎样的?一、最新自立遗嘱格式是怎样的?最新自立遗嘱格式是立遗嘱的目的,对财产的具体处理,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


·合同违约起诉是民事诉讼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合同违约起诉是民事诉讼吗?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一、民事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


·如果父母强行包办婚姻会有法律责任吗
      父母包办婚姻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高于成年年龄(18岁),当事人有权行使结婚自由权。各种形式的包办婚姻,包括童养媳、寡妇婚姻、转亲、换亲都是非法的,没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


·小产权给土地使用证吗
      小产权给土地使用证吗一、《土地使用证》的定义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


·一、向单位提出辞职不批准怎么办?
      一、向单位提出辞职不批准怎么办?劳动者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但须程序合法。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


农村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王庆磊律师
高级合伙人 副主任 40岁
18012961823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王庆磊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1801296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