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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的要求,那么应该在发生争议的六十日内提交正式的书面报告。仲裁活动可以由仲裁申请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代替参加,但委托的内容和权限需要明确表示。如果该申请方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或者已经去世,可以有代理人代为参加,如果没有,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会为其专门指定相应的代理人。仲裁申请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并且提交的副本数量应和被诉人的数量相同,并且几下几点应该申述清楚:一,申请仲裁的原因和具体经过及其理由;二,仲裁事件所需的证据和相关的证人具体信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七天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那么在七天之内将申请人的诉讼书副本送往被诉对象处,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拒绝受理,那么应该向申诉人说明拒绝受理的理由。如果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延期,那么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该案件进行批准,并通过书面通知对当事人进行通知,但是延迟时间最多只有十五日,如果超过十五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没有对该事件作出仲裁裁决的话,申请人可以就该仲裁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的时间计算,应该从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并且在主观上已经知道了自身的权利时开始计算。特别需要注意的,即使当事人自己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犯,但实际上该情况并未发生,那么则无法按照仲裁时效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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